中央政府對活佛轉世的管理經歷了一個發展過程。元代以來,藏傳佛教教派首領或大活佛,大都得到過中央的封號和印信,以后,請封、襲職便形成一種制度。17世紀末,清中央政府首次管理達賴喇嘛的轉世事務,1793年頒行的《欽定藏內善后章程二十九條》開始對活佛轉世進行規范化和法制化管理,1936年《喇嘛轉世辦法》的頒行更是將活佛轉世制度化、規范化。
17世紀末,清中央政府首次管理西藏地方大活佛轉世事務。
隨著活佛轉世制度的推行,一些宗教和世俗勢力開始操控轉世靈童的認定,出現了活佛“皆出一家親族”,“兄弟、叔侄、姻婭遞相傳襲,幾與封爵世職無異”等流弊,甚至引發戰爭,嚴重危及社會和國家的安全(插圖11;參見圖版90)。
民國時期,中央政府先后設立蒙藏事務局、蒙藏院和蒙藏委員會,專門負責蒙古族和藏族等少數民族地區行政、宗教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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