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以下簡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已經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新時期民族工作領域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立法成果,標志著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法治化邁出重大步伐。我們要站在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的政治高度,深刻認識其中蘊含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法律的主要內容,結合西藏工作實際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切實將制度優勢和法治優勢轉化為治藏穩藏興藏效能。
深刻理解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重大意義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制定,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務,是民族工作領域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重大舉措。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健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制度機制,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如今,這部舉世矚目的法律經過反復研究、民主決策,已從決策部署轉化為法律條文,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大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高度,謀劃和部署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不斷推進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中國化時代化,形成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為做好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要舉措,是把黨的民族理論最新成果法治化的生動注腳,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黨對民族工作的全面領導,不斷鞏固了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思想政治基礎。
——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法治保障。法律的序言中明確指出,中華民族是各民族凝聚成的多元一體大家庭;民族團結是我國各族人民的生命線。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民族逐步打破了以往的地域阻隔,聯系的廣度和深度前所未有,形成了互嵌式的社會結構,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樣緊緊抱在一起。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順應中華民族從歷史走向未來、從傳統走向現代、從多元走向一體的發展大趨勢,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鮮明主線,通過制度化、規范化方式為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維護國家統一的現實需要。當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我國正處于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關鍵時期,國內外不確定性、不穩定性因素顯著增多,民族領域面臨的風險挑戰日益復雜多樣,維護祖國統一、社會穩定的任務更加艱巨。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就是通過健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制度機制,嚴禁任何民族歧視、民族壓迫、民族分裂的行徑,有效應對國際形勢復雜變化,抵御各種極端、分裂思想滲透,維護國家統一、安全和發展利益。
——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推動各民族共同邁向現代化的有效途徑。中國式現代化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一個民族也不能少。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堅持以中華民族大團結促進中國式現代化,圍繞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公共服務、生態文明建設、推進公民道德建設等作出明確規定,有利于縮小區域發展差距,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人民,為實現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富裕、促進社會和諧、保障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支撐和制度保障。
——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提升民族事務治理現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法律明確規定要堅持和完善黨委統一領導、政府依法管理、統一戰線工作部門牽頭協調、民族工作部門履職盡責、各部門通力合作、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民族工作格局,在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強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推動各民族共同邁向現代化、依法治理民族事務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有效提升了民族事務治理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有效性,為依法治理民族事務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框架、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準確把握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主要內容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我國首部以“民族團結進步促進”命名的專門法律,采用“序言+7章”的體例,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形成和發展為敘事主線,闡述了血脈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經濟相依、情感相親的歷史史實,構建了全方位、多層次、系統化的制度保障體系,從思想引領、社會融合、經濟發展、權利保障、監督管理五大維度,明確了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具體要求和實施路徑,體系完整、邏輯嚴密、內容豐富,讓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從“軟任務”變成“硬約束”。
——強化思想文化引領,構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園。文化是民族的血脈,中華文化是各民族共同的精神家園。法律專章規定“構筑共有精神家園”,明確要求加強中華文化研究闡釋和宣傳教育,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保護和傳承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推動中華文化與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鑒。這一規定旨在通過文化認同筑牢民族團結的思想根基,既突出中華文化的主體地位,讓各族群眾深刻認識到中華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者;又尊重各民族文化的獨特性,通過保護、傳承和弘揚各民族優秀文化,讓中華文化更加多姿多彩,實現“各美其美、美美與共”。
——促進交往交流交融,構建互嵌式社會結構。交往交流交融是民族團結的重要途徑。法律明確提出,促進各民族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交往交流交融,構建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這一要求旨在打破各民族之間的交往壁壘,創造各族群眾共居、共學、共事、共樂的社會條件。
——推動共同繁榮發展,夯實民族團結的物質基礎。發展是解決民族地區所有問題的總鑰匙,也是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物質保障。法律圍繞“推動共同繁榮發展”作出一系列規定,明確堅持區域協調發展、對口支援、東西部協作等機制,支持民族地區加快高質量發展,加強民族地區全面發展,推動民族地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這一內容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旨在通過縮小民族地區與其他地區的發展差距,不斷增強各族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健全權利保障機制,維護各民族平等權益。各民族一律平等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核心要求。法律明確規定,保障各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視和壓迫。同時,法律針對民族地區實際情況,明確了對少數民族群眾的普惠性支持政策,確保各民族平等享有發展機會和發展成果:在政治權利方面,保障各民族群眾依法參與國家事務和地方事務管理的權利,保障少數民族當家作主;在民生權益方面,加大對民族地區教育、醫療、養老等民生領域的投入,改善各族群眾生活條件;在文化權益方面,保護各民族的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自由,讓各民族群眾在平等的環境中共同發展、共同進步。
——完善監督管理體系,壓實民族團結工作責任。法律的有效實施離不開健全的監督管理體系。法律構建了“黨委統一領導、政府負責落實、統戰部門牽頭協調、民族事務部門履職盡責、各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明確了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組織等各方責任。同時,法律規定了考核評價、監督檢查、表彰獎勵、法律責任等配套制度,將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納入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體系,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規定、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依法追究責任。這一體系讓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有章可循、有責可追,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扎實推動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落地實施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民族工作領域的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其生命力在于實施,權威也在于實施。我們必須深入學習領會法律的精神實質和具體規定,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個創建”抓好貫徹落實,確保法律在雪域高原落地生根、開花結果。
——堅持黨的領導,健全法治保障體系。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系統謀劃制定《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規劃(2026—2030年)》,將法律要求融入經濟社會發展、鄉村振興、生態文明建設、邊境建設等規劃,為系統推進西藏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提供前瞻規劃和戰略導向。及時對照法律新規定新要求,制定或修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凝聚相互配合、相互支撐的制度合力,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民族工作法律體系。
——深化宣傳教育,構筑共有精神家園。結合“九五”普法規劃,利用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活動月、西藏百萬農奴解放紀念日、憲法宣傳周等,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推動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進機關、企業、鄉鎮、社區、學校、寺廟等,讓法律條文飛入尋常百姓家。將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學習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干部教育培訓、公務員初任培訓等,提升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民族事務、化解民族矛盾、維護民族團結的能力。廣泛宣傳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典型和先進事跡,推動傳統民族文化與現代生活相融合,增強新時代活力,營造“中華民族一家親”的濃厚氛圍。截至2025年底,全區7地(市)成功創建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地(市),已提前實現確保所有地(市)成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地(市)的目標,“民族團結杰出貢獻者”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熱地的事跡廣為傳頌,全社會掀起向“時代楷模”卓嘎、央宗姐妹學習熱潮。
——推動高原經濟高質量發展,夯實物質基礎。堅持西藏所有發展都要賦予民族團結進步、維護統一、改善民生的意義,推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提升城鄉居民收入,推進教育、醫療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升各族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地制宜發展西藏高原特色優勢產業,完善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重點支持邊境地區發展,改善邊民生產生活條件,夯實守邊固邊興邊的民心基礎。
——促進交往交流交融,構建互嵌式社會。因地制宜構建互嵌式社區,選樹一批多民族和諧街道、社區、家庭典型,讓其他社區學有榜樣、趕有目標,引導各族群眾在空間上互嵌、文化上互鑒、經濟上互補、社會上互動、心理上互信。持續推動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活動進機關、進鄉鎮(街道)、進村(社區)、進學校、進宗教活動場所、進連隊、進企業、進景區、進網絡、進家庭等,實現深化創建活動全覆蓋,推動創建工作從“有名”向“有實”、從“數量增長”向“質量提升”轉變。
——發揮文旅優勢,促進文化認同。實施“旅游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計劃”,打造“高原紅石榴”參觀團品牌,推出“行走的課堂”邊境行動等項目,系統化、品牌化推動文旅產業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緊緊依托西藏博物館、唐蕃會盟碑等文物資源,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民族團結教育,實證西藏與祖國各地悠久而緊密的聯系。舉辦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大賽等活動,搭建多層次交流平臺,真實表達各族兒女手足相親的真情實感,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拉近彼此間的距離,讓“中華民族一家親”的理念浸潤人心。
——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落地見效。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依法開展執法檢查,建立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及時發現和解決執行中的問題,確保法律得到正確有效實施。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要依據自身職責,強化對法律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對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注重實踐創新,提升治理效能。支持各地結合實際,在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動共同繁榮發展上大膽探索,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堅持在法律框架內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不回避、不推諉、不激化,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加強干部隊伍建設,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民族事務的能力,不斷提升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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