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外國媒體報道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就域外適用作出規定是“治外法權”“長臂管轄”,中國官方6月24日回應表示,這條規定立足國情、契合法理、符合國際通例。
國務院新聞辦當日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和我國民族工作有關情況。針對“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就域外適用作出規定”相關提問,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作出回應。
鳳凰衛視記者:
近期有外國媒體報道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就域外適用作出規定是“治外法權”“長臂管轄”,請問對此有何回應?
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
近期我們注意到部分西方媒體關注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制造民族分裂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其進行歪曲解讀,甚至抹黑為“治外法權”“長臂管轄”,這類觀點不客觀,也與法理的精神相悖。這條規定是立足國情、契合法理、符合國際通例,是正當合法、必要可行的法律規定。
第一,這是主權國家依法開展的正常立法實踐,符合國際法的基本準則。維護國家統一、領土完整與社會穩定,是各國的主權,也是國際法確立的基本準則。世界各國均有權通過國內立法防范分裂破壞活動、維護社會團結與正常秩序,這是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第六十三條是依法行使主權國家固有的立法職權,與國際上國家安全、反分裂、社會治理領域的法治規則是相一致的。針對的是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制造民族分裂的違法行為,根本目的是守護民族和睦、社會安定與國家安全,符合國際法精神與各國治理的慣例。
第二,這是夯實民族工作的法治保障、維護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一項重要制度。民族團結是國家繁榮發展的重要基石,也是各族群眾的共同心愿與根本福祉。當前,境內外各類風險因素交織疊加,蓄意挑撥民族關系、破壞民族團結、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活動,會侵蝕民族團結的根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群眾的合法權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十條明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不受外部勢力的干涉。我們也堅決反對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權等借口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壓、滲透破壞等行為。第六十三條將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治理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既為打擊違法行為提供法律依據,也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繁榮發展筑牢了安全防線。
第三,這是與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管轄權原則相銜接的立法規定,以法治化手段抵御各類境外涉民族領域的不法行為,針對的是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將嚴格依法依規、審慎規范,切實維護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以及各族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影響中外正常的人文交流交往、學術研討、經貿合作等活動。(來源:國新網文字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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