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法有什么關系?
在24日舉行的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雷建斌給出了權威解答。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廣網記者: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以建設合理完備的法律體系為前提,請問目前涉及到民族工作的相關法律體系建設成效如何?我相信大家很關注兩點,第一是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在其中如何定位?第二個就是與我們熟知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有什么關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雷建斌:
全面依法治國的前提和基礎是科學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通過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們國家已經建立了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這個法律體系里,和民族工作、民族事務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民族法律法規體系跟整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一樣,都是以憲法為核心的,以憲法作為法律法規制定的根本法依據。從憲法規定看,可以看歷史的發展。新中國成立以來,民族關系、民族事務一直是憲法規定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1949年新中國剛成立,當時起到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里就專章對民族政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1954年9月,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民族區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榮作了規定,奠定了我國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基本框架。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憲法,現行憲法里有關民族問題的規定有20多條,進一步對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等作出了規定。另外一個很重要的法律,就是1984年5月六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制定了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區域自治法是根據憲法的規定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了基本的規定,奠定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務的重要法治基礎。特別是到2018年修憲,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首次將“中華民族”載入憲法,同時明確要求要“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這是為新時代處理民族事務和開展民族工作奠定了根本的法律依據。
加強憲法全面實施需要一個科學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通過具體的法律把憲法的規定落到實處。新時代以來,貫徹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積極穩妥地開展了涉民族領域相關的立法工作,不斷取得了新發展和新成就。除了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這部專門涉民族問題的法律以外,還有不少法律當中也都規定了與民族有關的內容,比如在制定陸地國界法、地方組織法、代表法、立法法、愛國主義教育法、法治宣傳教育法等十余部法律里都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出明確規定,不斷充實完善民族工作方面的內容。另外,除了國家立法以外,根據憲法和立法法,很多地方都制定了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這些法規和憲法法律一起形成涉民族的整個法律規范體系。這是關于民族立法方面的一些成就和情況。
關于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定位的問題,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新時代第一部民族領域的專門法律。如果要用一句話概括和定位的話,它是新時代實施憲法有關規定、處理民族事務和開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為什么有這么重要的定位呢?
具體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認識。
從內容上來看,因為民族關系、民族事務歷來都是重大的憲制問題,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與時俱進實施憲法有關民族問題的規定,這是一個重要的立法舉措。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根據憲法有關民族問題的規定,系統構建了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法律框架,為在法治軌道上處理民族事務和開展民族工作、全面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提供了全局性、長遠性的基礎性保障。大家經常用“含金量”這個詞表達一個事業或者事物的成色,如果用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和憲法關系來類比的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一部“含憲量”很高的重要基本法律。
從立法程序上看,根據憲法和立法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由代表大會制定的。剛才巴音朝魯主任委員介紹了立法的整個過程,是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這樣一個法律案,常委會經過兩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修改完善以后,由常委會決定提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大會以高票通過了這部法律。所以從立法程序來講,它也是我們國家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
關于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關系,這兩部法律都是民族領域重要的專門法律、重要的基本法律。民族區域自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奠定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務的重要法治基礎。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新時代實施憲法規定、處理民族事務和開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這兩部法律是不同歷史時期根據不同歷史任務制定的重要基本法律,同時它們涵蓋的范圍是不同的,內容各有側重。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調整的是全國范圍內的民族關系,其中第8條對國家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專門作了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法是規定民族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和中央關系的法律,其中也有中央支持民族地區共同繁榮發展的內容。所以,兩個法律是相輔相成的,是統一于民族復興和強國建設偉大事業的,是并行不悖、有機統一的。(來源:國新網文字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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