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4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系統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和我國民族工作有關情況。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于2026年3月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7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新時代民族工作領域首部綜合性專門法律,它不僅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法治基石,更是觀察新時代西藏人權事業發展的關鍵窗口。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一部“憲法相關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是第五部設置“序言”的法律。序言中明確指出:“中華民族是各民族凝聚成的多元一體大家庭。民族團結是我國各族人民的生命線。”該法立足憲法頂層設計,承接憲法民族工作相關條款,是繼民族區域自治法之后憲法精神在民族治理領域的又一具象化落地。
從人權保障的維度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具有極為深遠的現實意義。人權是一個隨著時代不斷擴展的意涵,西藏和平解放、民主改革保障了西藏群眾基本的生存條件,民族區域自治法嚴格落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要求,在政治上充分保障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鮮明主線,通過制度化、規范化方式為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在更廣闊的法治框架內保障各族人民的平等權利與發展權利。
從封建桎梏到全面發展的人權跨越
人權的首務在于保障人的生存與發展。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堅持以中華民族大團結促進中國式現代化,圍繞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公共服務、生態文明建設等作出明確規定,縮小區域發展差距,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人民。要深刻理解這部法律之于西藏人權的時代意義,不妨回溯歷史,在滄桑巨變中認識人權從無到有的真實歷程。在1951年和平解放之前,西藏長期處于封建農奴制的桎梏之下,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奴和奴隸不占有任何生產資料,經濟上依附于農奴主,政治上被徹底剝奪權利,連基本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自由都無從談起。和平解放和后來的民主改革,徹底粉碎了這一枷鎖,使西藏擺脫了帝國主義勢力的侵略與羈絆,有力維護了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也為西藏與全國一道實現共同進步與發展創造了根本前提,奠定了西藏人權事業從無到有、由弱變強的堅實基礎。
以教育權為例,這是人權最基本的維度之一,也是西藏人權事業滄桑巨變的生動縮影。國新辦本次新聞發布會專門就“寄宿制”問題作出明確回應,指出中國政府始終堅持民族平等與教育公平的理念。《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其立法本意在于“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這是一項立足中國國情、面向全體民族的普惠性政策,而非針對某一特定群體,其根本目的正是確保每一個孩子,無論身處高原還是偏遠山區,都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
西藏寄宿制學校,正是基于就學便利的現實考量而推行的重要教育幫扶舉措。回溯舊西藏,現代教育幾近空白,廣大農奴子女被徹底剝奪了入學機會,絕大多數兒童失學,文盲遍地。而今日之西藏,教育事業實現了從近乎空白到全面普及的歷史性跨越,適齡兒童入學率和義務教育鞏固率大幅躍升,這一翻天覆地的巨變,正是西藏人權事業從無到有、由弱變強的真實寫照。
文化權利與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治守護
在文化權利與宗教信仰自由方面,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引導各族群眾增進中華文化認同,增強中華文化自信。第十二條則要求引導各族群眾牢固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法律將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明確為中華文化的組成部分,并在第四十六條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這些條款共同構成了保障西藏各族人民文化權利與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治基石。
在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下,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奴和奴隸不僅人身自由被剝奪,更根本談不上享受文化教育的權利。文化藝術只供少數上層僧侶和達官貴人享有和消遣;藏傳佛教也不再是單純的宗教信仰,而是與封建特權深度捆綁的政治工具,嚴重制約和影響了社會文化的正常發展。和平解放后特別是民主改革徹底打破了這一枷鎖,使文化權利與宗教信仰自由回歸人民手中。
文化權利的保障,在今天有了生動而具體的呈現。西藏高度重視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傳承和發展。藏戲、格薩爾、藏醫藥浴法先后成功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各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傳承人、非遺工坊、民間藏戲隊等構成了系統性的文化保護網絡。在昌都,康勉薩唐卡畫派傳人傾囊相授,收大量殘障人士、孤兒和農牧民子女為徒。在江孜,氆氌編織技藝從雪域高原走向世界,在拉薩,堆繡唐卡展集中展現了老中青三代傳承人的技藝堅守與創新。在行政、出版、傳媒、教育等領域皆廣泛保障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權利。這正是西藏文化權利從無到有、從弱到強的現實寫照。
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同樣有力可感。西藏現有藏傳佛教活動場所、清真寺、天主教堂等多宗教場所并存,各宗教團體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雪頓節、燃燈節、薩嘎達瓦節、古爾邦節、開齋節等宗教民俗活動每年循例舉行。活佛轉世制度作為藏傳佛教特有的傳承方式,嚴格遵循國內尋訪、金瓶掣簽、中央政府批準的原則,實現了宗教儀軌、歷史定制與依法管理宗教民族事務的有機統一。如今的西藏,各宗教、各教派和諧并存,人民對于宗教信仰有充分的自主權,宗教文化與藝術更成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橋梁與紐帶,這也是西藏人權事業進步的鮮明體現。
域外適用條款的法理根據與現實意義
發布會上,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答記者問指出,部分西方媒體關注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制造民族分裂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其進行歪曲解讀,甚至抹黑為“治外法權”“長臂管轄”,這類觀點不客觀,也與法理的精神相悖。這條規定是立足國情、契合法理、符合國際通例,是正當合法、必要可行的法律規定。
在本國基本法律中設置域外適用條款,是主權國家捍衛自身利益、履行國際法賦予權利的當然之舉,與無條件管轄他國境內事務的“治外法權”存在本質區別。歐洲議會日前通過有關決議,對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橫加指責,更妄議我國藏傳佛教轉世事項。由此可見,境外對中國法律和民族政策的惡意抹黑,甚至對中國主權與安全的破壞,往往裹挾著“民族”“人權”“宗教”等外衣。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除了境內的規則外,也對涉外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進行制裁并且對域外適用作出了詳細規定。這是必要且正當的。從法理層面審視,第六十三條并非憑空創設的“特殊條款”,而是國際法上“保護性管轄”原則的題中應有之義。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任何主權國家均有權通過國內立法,對境外實施的危害本國國家安全與核心利益的行為行使管轄權。刑法第八條早已確立“保護管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等法律法規同樣構建了應對外部干涉的法律工具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六十三條正是這一法治體系在民族工作領域的自然延伸與有機補充,其法理邏輯一脈相承、清晰自洽。
從現實維度觀之,該條款的設置有著深刻的時代背景與現實針對性。當前,境外一些勢力從未停止利用民族、宗教、人權等問題對中國進行污名化攻擊與干涉內政。從歐洲議會通過的涉藏決議,到個別國家炮制的所謂“寄宿制學校強迫同化”謊言,再到各類涉疆、涉藏、涉蒙虛假報告的反復炒作,其背后始終貫穿著一條清晰的主線:以“人權”為幌子,以“民族”為切口,妄圖破壞中國民族團結大局,動搖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的根基。在此語境下,第六十三條不僅是法律層面的防御性設計,更是維護國家安全、反制外部干預的必要法律武器。它傳遞出清晰信號:任何企圖破壞中華民族團結的行為,無論發生于境內還是境外,都將面臨法律的莊嚴審判。
法治基石上書寫雪域人權新篇
人權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數人享有的特權,而是廣大人民群眾享有的普惠性人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制定與實施,標志著我國法律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法治化邁出重大步伐。它既是一部維護中華民族根本利益和整體利益的促進型法律,更是一部以法治保障各族人民平等權利、推動各民族共同邁向現代化的里程碑式法律。
從和平解放到民主改革,從民族區域自治法到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西藏人權事業走過了從生存權保障到全面發展權保障的壯闊歷程。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人民幸福是最大的人權,發展是實現人民幸福的關鍵。”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去年發布的《新時代西藏人權事業的發展與進步》白皮書也指出:“新時代西藏人權事業取得的歷史性成就,是沿著中國人權發展道路在雪域高原書寫的壯麗華章,力度前所未有,成就前所未有。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時代新征程上,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將繼續順應西藏各族人民對美好生活的期待,推動西藏人權事業實現更高質量的發展,續寫雪域高原人權保障新篇章。”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實施,必將推動西藏人權事業實現更高質量的發展,必將為推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法治保障,為新時代全面做好民族工作筑牢法治支撐、明晰行動準則。(中國西藏網 文/王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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